
货款一拖再拖,既没有签订合同,又没有约定付款期限,这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安乡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安乡县某建材经营部从事洁具、家用电器及各类建材销售等产品销售。2021年8月,张某某因房屋装修在某建材经营部处采购各类建材,双方口头约定了买卖建材类型、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但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明确货款支付期限。之后,某建材经营部依约完成货物交付及安装服务,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张某某支付22000元货款后还欠4960元。自2025年6月起,某建材经营部多次向张某某催收剩余尾款,张某某均拒不配合付款,某建材经营部便到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偿还剩余货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存在真实交易往来,原告已实际交付货物并完成安装,被告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双方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该案中,被告长期拖欠剩余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清偿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某支付某建材经营部货款49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得以无约定付款期限为由拒不履约、拖延付款。在日常交易中,市场经营者应当强化契约意识和证据意识,尽量订立书面合同、送货单、对账单等交易凭证,并明确好交易金额、付款时限、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妥善留存交易、沟通、催收记录,切实防范交易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