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但为了一己私利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
会有什么后果呢?
近日,安乡县法院审结了
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6年7月9日早上,陈某按老板要求前往安乡县某村彭某家中收鱼。收鱼时,陈某发现鱼的规格过小,不同意继续装车,彭某父亲便与其发生口角争执。之后,陈某想要开车离开,彭某家人随即阻拦,要求陈某与老板沟通协商。陈某执意不同意,彭某听到争执声从屋内出来,气愤之下朝陈某挥拳,被自己父亲拦下,但仍擦到陈某身体。随即陈某报警声称遭到彭某偷袭打中头部。公安机关对彭某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事发后,陈某到县人民医院进行CT检查,第二日又前往市中心医院做核磁检查,结果显示头部一切正常,共计花费检查费用1200元。陈某向彭某索赔被拒,便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彭某赔偿检查费、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3000元。
庭审中,陈某称彭某从背后猛地挥出一拳击中自身头部。彭某辩称并未打到陈某头部,拳头仅擦到肩部,不应当承担头部检查产生的相关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报警声称被彭某殴打,但在警察前来处理时,仍与彭某家属纠缠一个多小时,期间其表达沟通未见异常,并于当天下午五点在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检查表明陈某头皮软组织无肿胀等异常现象,陈某亦未找医生详细询问情况,并自称头晕严重径直回家居住,其行为有违常理。若事发过程按陈某所述,彭某父亲站在陈某正面,彭某站在陈某背后,彭某用手猛击陈某头部,彭某父亲发现后上前阻挡。此种位置关系,彭某父亲要阻挡住彭某,需越过陈某才有可能,该阻挡行为在时间上根本来不及。如未阻挡住,则陈某的头部在受到彭某的猛击之下不可能没有红肿现象。故彭某突然从背后猛击其头部一拳致其头晕严重的主张不能成立。相较之下彭某的陈述,从侧面攻击陈某被自己父亲拦住,更具合理性,但现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实际打中的部位。如实陈述是当事人应承担的基本诉讼义务,在该案中,陈某的陈述明显不合常理,而彭某的陈述与生活经验相一致。故法院对彭某陈述的击中陈某左肩予以采信,对于陈某陈述的击打过程不予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之规定,该案中,陈某的陈述虽证实了彭某存在挥拳行为,但陈述的事实经过不符合经验常识,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某头部有损伤,头部检查费用与冲突行为关联性无法确认,故法院对陈某的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信举证、诚信诉讼,如发生人身冲突纠纷,务必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保存录音录像、现场照片,受伤及时就医,留存完整病历、检查报告、缴费票据,避免时间延后造成事实难以查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