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凌晨的酒吧门口
几句“丑话”+酒精上头
一点“小事”酿成“刑事”
你以为喝了酒打一架只是好勇斗狠
实际上
已经踩了法律红线
寻衅滋事罪离我们有多近?
三个“00后”为此付出了代价——

一起来了解下案情
周某、徐某、杨某分别出生于2005年、2003年、2007年。案发时,三人分别为20周岁、22周岁、18周岁。
2026年1月3日凌晨5时许,袁某的女友田某应他人之约,路过常德一酒吧门口。与田某相识的徐某见到她后,无故出言辱骂。袁某听见后,吼了一句“搞什么”。
随后,徐某、周某、杨某等人借着酒劲围住袁某,大声挑衅。田某上前劝阻,几人仍继续挑衅、推搡。龚某(另案处理)掏出西瓜刀朝袁某头部砍去,袁某当即倒地。杨某等人随即上前殴打,其中杨某持甩棍击打袁某上半身,周某等人用脚踢打。
经鉴定,袁某左胫骨下段骨折,骨折线累及关节面,构成轻伤一级;左顶部头皮血肿、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1月6日,徐某、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1月21日,周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徐某、杨某的家属分别赔偿袁某损失1.5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徐某、杨某伙同同案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徐某、杨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被告人周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被告人徐某、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杨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结合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对其依法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三、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