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被刑拘、行拘!长沙集中曝光8起烟花爆竹 “打非治违”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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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被刑拘、行拘!长沙集中曝光8起烟花爆竹 “打非治违” 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省、市开展烟花爆竹全链条“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长沙市各级各部门迅速行动,全面开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雷霆”行动,以严查严打高压态势形成有力震慑。为进一步深化警示效果,市应安委办现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8月21日,浏阳市大瑶镇打非办在大瑶镇南阳村X170路段开展专项排查时,发现一辆银色面包车涉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禁品,随即将该线索移交大瑶派出所。大瑶派出所循线深挖,铲除一条涵盖非法采购原辅材料、地下加工生产和储存分销烟花爆竹违禁品“响中王”的犯罪链条,捣毁非法生产窝点1处,抓获涉案人员8名,收缴烟花爆竹违禁品成品90余件、引线2.5件、硫磺93.95公斤、镁铝合金粉17.72公斤,以及一批半成品和非法生产工具。目前,相关涉案人员已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6人被刑事拘留、1人被行政拘留。

案例二

6月9日,浏阳市永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永和镇应急办、永和派出所对永鑫社区街道区域进行排查,排查至永和镇某社区一空置楼栋一楼时,发现存放有“富贵电光炮”“精品好运来”“精品大地红”等鞭炮35箱。经调查,该鞭炮实际储存人为罗某,其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该案经浏阳市应急管理局批准立案查处,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三

6月15日,大瑶镇打非办联合大瑶镇应急办、大瑶派出所对该镇汇丰社区区域进行排查,排查至大瑶镇某社区一居民楼二楼时,发现存放有“大号糖果”“加特林”等烟花产品110箱。经现场询问,该烟花实际储存人为邱某,涉嫌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该案经浏阳市应急管理局批准立案查处,公安机关依法对邱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案例四

6月17日上午,中和镇政府联合检查组工作人员在中和镇某村打非治违摸排行动中,发现一村民家中存放烟花爆竹产品。根据询问调查,发现提供烟花爆竹产品的人为胡某,涉嫌非法运输和销售。通过对胡某本人调查询问,发现该户主涉嫌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等违法活动。该案经浏阳市应急管理局批准立案查处,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人员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没收非法财物。

案例五

6月18日上午,浏阳市大围山镇政府联合检查组工作人员在该镇某村打非治违摸排行动中,现场查获村民黄某在某商店二楼房间存放大量烟花爆竹成品,现场查获烟花爆竹产品盘鞭37盘、条鞭223余条。黄某涉嫌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经营等违法活动。该案经浏阳市应急管理局批准立案查处,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六

6月19日,开福区应急管理局、沙坪街道应急事务中心、沙坪派出所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在双塘村鱼翅塘组一居民自建房中发现大量烟花爆竹。经现场清点,当场查获各类规格烟花爆竹共计113件,涉案物品全部依法扣押。经查,涉案场地并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专用储存仓库,场地内部未配套建设防火、防爆、防静电、通风防潮等基础安全防护设施,用电、消防条件均不达标,且涉事房屋紧邻密集居民住宅区。王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储存相关资质、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前提下,私自囤积大批量烟花爆竹,开福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案例七

6月27日,浏阳市永安镇应急事务中心、永安派出所到永安镇某村进行打击非法生产排查,排查至某组13号及隔壁民房内及永安生态园路口处仓库,发现房屋内存放有“舟宇路2段飞烟花”“梦幻火焰”“10寸金色电光花”等成品烟花爆竹产品780件。经询问,这批货是徐某父子储存在自家老屋。该案经浏阳市应急管理局批准立案查处,公安机关依法对徐某父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涉案烟花爆竹产品予以妥善处置。

案例八

7月22日上午,浏阳市中和镇政府联合检查组工作人员在该镇某村打非治违摸排行动中,发现某处庙宇内存放烟花爆竹产品。经调查,发现该烟花爆竹产品的持有人为张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和储存;现场查获烟花爆竹产品共计40余件,张某某涉嫌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等违法活动。该案经浏阳市应急管理局批准立案查处,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没收非法财物。

应急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提醒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品,全流程严格许可管理,严禁无证私自储存、囤积、代销。发现非法储存、售卖、运输线索,可通过“12345”热线、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书信、来访等渠道,及时向公安、应急部门举报,共建平安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