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安乡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鱼池承包款引发的合同纠纷案,有力维护了村集体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某村委会在开展新一轮鱼池发包工作时,与村民袁某甲签订承包合同。因袁某甲年事已高、无养殖能力,鱼池由其侄子袁某乙实际经营,袁某乙代袁某甲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村委会一直未收到承包款,便将袁某甲诉至法院,请求收回承包款10500元。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深入村居走访调查,核实了袁某甲并未授权其侄子袁某乙代为签字,该代签行为事后也未获追认的事实。承办法官随即与村委会沟通,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指出直接起诉袁某甲存在主体不适格问题。村委会了解情况后,依法申请追加实际签约人袁某乙为被告。考虑到该案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经营,为最大限度化解矛盾,承办法官主动找到袁某乙为其释法明理,耐心释明合同责任、法律后果及“三资”清理政策要求。在法理阐释、情理疏导下,袁某乙认识到自身责任,同意支付承包款10500元。之后,村委会向法院提起撤诉,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下一步,安乡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通过上门调解、巡回审判方式及时化解涉农纠纷,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