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职俩月没签合同
老张因工作态度被离职
老张:起诉!要三万!
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是惩罚性赔偿还是“碰瓷奖励”?
这起真实劳动争议案
把规则与边界一次说清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0日,老张入职某保安公司,被派往某施工现场做保安。双方口头约定月薪3000元、每天12小时、月休2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同年4月10日,公司以其值班睡觉、未履行安保职责为由口头辞退。老张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公司解除违法,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2022年4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工资(按1740元/月计),公司照付。
2023年2月老张申请仲裁,要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984元;起诉到法院涨到38984元。仲裁委裁公司付3321.48元,老张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另查明,老张此前数年在常德多家物业、保安公司频繁入职,多次以“未签合同、加班费、违法解除”为由仲裁诉讼,部分任职期间因违纪被辞。
法官说法
老张2022年2月10日入职、4月10日离职,公司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公司应支付2022年3月11日至4月10日期间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数额为3321.48元。
至于2022年4月11日之后,法院虽判“恢复劳动关系”,但原项目地一期工程已完工,公司无岗位可提供,属客观情况变化、履行不能;老张此后未向公司实际提供劳动,另入某物业等单位,并在多家单位离职后反复提起同类型仲裁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系对不签书面合同单位的惩罚性赔偿,意在督促签约,其受益人应为无过错一方。
老张频繁在常德多家物业、保安单位应聘,在职不履行职责,离职即以未签合同等由反复诉讼,本身欠缺建立劳动关系之合意,仅存获取经济利益之恶意,有违公平、平等、诚实信用。法院判决后公司也已付其4月11日起工资,老张再主张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属不劳而获。故对2022年4月11日后的二倍工资诉请,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 保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老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21.48元;
二、驳回老张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2倍工资是惩罚性赔偿,不是"不劳而获"的补偿。其目的仅在于督促用人单位签约,适用以单位对未签合同具有可归责性为前提。
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行使的边界。劳动者频繁跨单位就业、明知未签合同仍消极待时并批量索赔的,构成权利滥用,法院不予支持。
三、"恢复劳动关系"不等于持续计罚。 原岗位已消灭、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的,2倍工资差额止于实际用工中断时段,不得机械延展。
四、合规底线。单位须在一个月内签合同并留存书面解约证据;劳动者可依法维权,但不得以诉讼套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