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员无证驾驶三轮车前往搬运地途中,
发生车祸身亡,
家属与肇事方口头约定私了后,
发现存在重大误解,
能否主张撤销该赔偿协议呢?
请看今日案例!

黎某受王某雇佣务工。2026年3月23日,王某安排黎某驾驶三轮车搬运作业踏板。次日早上,黎某无证驾驶王某的三轮车前往目的地准备搬运货物途中,与货车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黎某与货车驾驶人负事故同等责任。黎某身故后,货车方及保险公司赔付黎某家属共计708947元。黎某家属找王某索要赔偿,经多轮协商后,双方私下口头约定王某赔偿黎某家属10000元,黎某家属不再要求王某承担责任,王某随即向黎某家属转账支付了该笔款项。之后,黎某家属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得知案涉车辆属于非法拼装机动车,遂以雇主王某存在重大过错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此前达成的赔偿协议,并要求王某支付赔偿金25250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王某与黎某家属私下达成赔偿协议时,交通事故责任尚未划分,黎某家属不知晓此次事故形成的原因,对案涉车辆系非法拼装机动车这一事实亦不知情。因信息的不对称,影响了黎某家属对王某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正确认识,属于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之规定,法官判决依法撤销该口头赔偿协议。该案中,王某将禁止上路的拼装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资格人员驾驶,存在过错;黎某无证驾驶、未佩戴头盔,自身亦存在重大过失。最终,法院酌定王某承担剩余损失15%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王某赔偿61250.45元(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法院一般认定其合法有效,但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等特定情形下签订的协议,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该案中,黎某家属是在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才发现案涉车辆系非法拼装机动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该案中,王某安排无驾驶资质的黎某行驶非法拼装的三轮车,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划分事故相对方外部责任,不能直接等同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务赔偿责任,雇主有过错的,依旧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雇主雇佣他人提供劳务时,应当提供安全合规的工具、设备,严禁提供拼装、报废等禁止上路的车辆,不能把风险转嫁到务工人员身上,同时还要核实务工人员资质,做好安全提示,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如不慎发生意外后,在签订和解协议时,一定要充分考虑一切不确定因素,全面、合理地主张各项损失赔偿,并明确赔偿项目及具体计算依据,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产生后续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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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