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簿公堂”到“握手言和” 法官巧解延期交房背后的物业费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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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簿公堂”到“握手言和” 法官巧解延期交房背后的物业费僵局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9月27日讯(通讯员 李涛 伍宇静)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开发商延期交房引发的物业费纠纷,承办法官以“背靠背”沟通与“面对面”协商相结合的方式,找准症结、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某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多年,因业主王某一直未缴纳物业费,遂诉至岳塘区人民法院。庭审中,承办法官发现,这起表面普通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源在于开发商延期交房遗留的历史问题。

原来,王某此前曾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起诉开发商,主张延期交房违约金,这段维权经历让其对物业费起算点心存疑虑,产生抵触情绪。而物业公司则坚持自2019年入驻起计收物业费,理由是前案未明确逾期交房具体时间,应按服务合同约定计算。双方虽有调解意愿,却一度陷入僵局。

找准症结后,法官分头开展调解工作。对物业公司,法官释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省、市相关规定:开发商延期交房期间产生的物业费,业主无缴纳义务;结合王某与开发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确定实际交房时间。同时,收房后未装修入住的空置房,业主有权申请按比例减免物业费,王某的主张具备法律依据。对王某,法官耐心疏导:物业公司已实际提供基础服务,业主不能以开发商延期交房、房屋未入住为由拒交全部物业费,但可在法律框架内协商合理减免方案,依法积极履行缴费义务。

经过法官耐心疏导,双方对立情绪逐步缓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物业费自王某实际收房之日起计算,物业公司按空置房相关政策给予适当优惠。至此,这起因开发商延期交房引发的物业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提示,因非业主原因造成房屋未能交付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无需缴纳对应费用及违约金。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建立完备的房屋验收交接台账,准确核实房屋交付状态,不得盲目向未收房业主主张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