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第241期(总第6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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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聚焦
衡阳网友“78c1en6”留言:我是衡东县洣水镇衡岳北路住户。2025年暑假,全家外出两个月,产生2000余元异常水费,而我家年均水费仅三百余元。我多次反映水费异常,供水公司未查明水费暴涨原因,仅持续催缴该争议水费,且在纠纷未解决、未出具书面停水通知的情况下关停我家生活用水。本人并非恶意欠费,无争议水费愿意按时缴纳;该笔异常水费需上门排查、校验水表,查明原因再处置。恳请相关部门先行恢复生活供水,争议水费搁置,待查清问题后协商处理。

专业解答
王磊律师(湖南良思律师事务所)
根据《供水条例》第三条规定,供水事业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坚持公益属性,实行开发水源和节约用水相结合,持续增强供水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供水服务均等化。第二十七条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服务质量等问题,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答复。用户也可以就供水服务质量等问题直接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据此,您可以要求供水公司排查水费异常原因,也可向当地供水主管部门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