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恋爱期间,情侣常常会通过发红包、送礼物等方式来表达爱意,但若恋爱关系破裂,恋爱期间转给对方的钱物能否要回?借贷与赠与又该如何界定呢?日前,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2022年3月,张某与王某确认恋爱关系。在2022年3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双方通过微信、支付宝频繁互相转账,张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共11万元,王某亦向张某转账共50525.5元,单笔转账金额大小不等。二人结束恋爱关系后,张某要求王某归还款项9.5万元。因二人协商未果,张某便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偿还借款95000元。
庭审中,王某辩称双方系情侣关系,往来转账是恋爱期间增进感情的赠与以及共同生活消费支出,不属于借款,不应当予以返还。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既要有款项交付,也需要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原告张某仅提交了转账凭证,并未举证证明案涉往来款项属于借款性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由于恋爱关系中的金钱往来往往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并不能单纯地根据转款凭证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或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如七夕节、“520”、“1314”等含有特定意义的数额),可视为表达爱意、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属于一般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对方返还。若转账金额较大或赠送较为贵重的礼物,当事人双方明确该赠与是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的,应视为“附条件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导致所附条件不能成就的,赠与方可以要求受赠方予以返还。要认定民间借贷关系,除了转账记录,还必须证明双方达成过借钱的合意,聊天记录、借条、通话录音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仅凭转账记录,是无法区分属于赠与、共同消费还是借款的,主张借贷一方要承担举证不足的败诉风险。(刘淑青)
来源:安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