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网络二手市场日益活跃,交易物品包罗万象,除了常规的二手物品,还能淘到各种意想不到的服务和商品。
可随着线上二手交易热度攀升,也有部分商家通过二手平台引流,引导消费者跳转至微信等社交软件私下完成交易。脱离了平台监管,交易风险也随之增加,一旦发生收款不发货、货不对板等问题,极易产生纠纷。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杨先生通过某二手平台成功购买到一些购物卡,并添加了商家微信。后商家在微信上主动联系杨先生,称有一批购物卡出售,不通过平台直接交易更优惠,但需交定金,杨先生遂向商家转账,商家随后交付了购物卡。
交易完成后,后商家又称后续还有购物卡出售,并且承诺未及时交付购物卡将退还定金,出于对前2次交易的信任,杨先生选择支付定金继续定卡。
可杨先生付款之后,商家却迟迟不履行供货义务,索要购物卡时借故推诿,多次讨要仅返还部分定金,剩余款项拒不退还。协商无果之下,杨先生将商家诉至法院,请求追究商家的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与商家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在微信中达成买卖合意,约定商家向杨先生提供购物卡,杨先生支付相应货款,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商家收到钱款后拒不供货,构成违约。结合前次交易习惯,案涉交易中杨先生所支付金额,其中的百分之二十可产生定金效力,其余部分应认定为预付货款。最终法院判决商家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预付货款。
法官提醒
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交易特别是二手平台交易尽量选择平台官方渠道完成,不要轻易跳转至微信等软件私下联系交易转账。如确需线下私下交易,应当留存完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明确定金、交货时间等关键约定,遭遇违约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