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永州网友“zfoyt65”通过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留言,反映其在东安县一瑜伽馆办理瑜伽次卡,因工作调动申请退费,商家设置不合理扣费、以“不退不换”拒绝协商,恳请部门协调处置。对此,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回应。
网友留言
永州网友“zfoyt65”:2024年,我在东安县某瑜伽馆缴费2500元办理瑜伽次卡。办卡时商家未告知使用时效,也未提示高额扣费、不予退款等限制,仅开具普通收据,未签订正式服务合同,无本人签字确认相关条款。因工作调动,我长期离开东安,客观上无法继续上课,并非恶意退费,尚有大量课程未消费,商家并未产生对应服务成本。我主动友好沟通退费,商家态度强硬,提出高价折算已上课时、再加收30%手续费的扣费方案,并以店内“不退不换”规定拒绝协商,扣费标准明显不合理。恳请相关部门介入核查,责令商家取消30%高额手续费,按合理标准扣除少量违约金后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同时规范该店预付卡退费乱象,整治霸王条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最新回应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留言已收悉,现对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投诉基本情况
您反映2024年在东安县某瑜伽馆办理瑜伽次卡,缴费2500元,购卡时商家未告知使用期限及退费限制条款。现因工作调动长期离开东安县,无法继续到店上课,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商家不予退款,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解。
二、调查核实情况
收到投诉后,我局执法工作人员立即前往东安县某瑜伽馆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查,
1.该瑜伽馆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位于东安县,主要从事瑜伽健身服务;
2.您确实于2024年在该馆办理瑜伽次卡并缴费2500元,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服务合同;
3.关于退费问题,双方存在争议,商家认为办卡后不予退费,您则认为剩余课程未消费,商家未产生对应师资、场地、授课成本,应当退还相应费用。
三、调解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我局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执法人员现场向商家负责人耐心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同时向商家说明,消费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接受服务,要求退还剩余未消费部分费用的诉求具有合理性。
经执法人员多次沟通协调、释法说理,商家负责人表示理解。其称此前并非刻意不予退费,而是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误以为“办卡不退”是行业惯例,对消费者的实际困难考虑不周。商家同时表示,今后会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办卡合同及退费制度,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6年7月30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主持下,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投诉人东安县某瑜伽馆自愿向投诉人退款人民币1800元。
调解协议已当场履行完毕,您的合法权益已得到保障。
四、后续工作
我局将继续加强对辖区内预付式消费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依法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