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水厂停业,水票作废且不退款” ,袁亚云律师支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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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水厂停业,水票作废且不退款” ,袁亚云律师支招维权

维权无忧,天天在线!红网携手湖南省消保委开展“天天3·15 律师在线答疑”公益活动,32名专业律师轮值在线,365天响应消费者诉求,让您的合法权益天天有保障!本期由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袁亚云律师(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本期聚焦

永州网友“7”留言:新田县某山泉水厂经营四年余,现已停止供水并将业务转至其他山泉水厂。该厂拒不承认消费者持有的10元/桶水票,宣称水票作废且不予退款、续供。新的水厂亦不认票,要求重新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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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

袁亚云律师(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若您所述属实,消费者此前在新田县某山泉水厂购买水票,现商家停止经营,拒绝供水且不退款,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款或继续供水。建议保留水票原件、购买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先与商家协商退款;若协商不成,可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投诉,或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必要时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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