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节临近,为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澧县公安机关紧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重点环节,全面强化安全监管,持续开展排查整治工作。近期,澧县公安机关发现并依法处理了多起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了一批潜在的安全隐患。
案例一

2月2日,涔南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双林村李某自家住宅二楼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31件。经查,李某曾持有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已过期失效,为了抓住春节销售旺季牟利,抱着侥幸心理,将烟花爆竹违规转移至自家住宅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李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澧县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二
2月1日,澧阳派出所查处一起违规燃放案件。经查,违法行为人胡某将3箱烟花搬运至明确禁止燃放的澧水河堤区域进行燃放,燃放完毕后即行离开。该行为不仅违反了政府禁令,也干扰了周边秩序。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澧县公安机关依法对胡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月6日,大堰垱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运输烟花鞭炮案件。经查,违法行为人任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前往临澧县一烟花零售店购买烟花16件、鞭炮13件,计划运回金罗镇老家用于春节燃放。其在不具备危险物品运输资质和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面包车进行运输,极易在运输途中引发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任某因违规运输危险物质被澧县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取得相应许可。请广大市民和经营者务必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让我们共同维护平安、祥和的节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