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权无忧,天天在线!红网携手湖南省消保委开展“天天3·15 律师在线答疑”公益活动,32名专业律师轮值在线,365天响应消费者诉求,让您的合法权益天天有保障!本期由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曾卓娟律师(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本期聚焦
网友“abcd”留言:我是湘潭市某小区业主,2020年6月参与“0元购车位”活动,全款支付8万余元,约定每年7月20日前返还10%车位款,10年返清。2025年为返款第二年,款项却迟迟未到账。业主多方投诉无果,恳请相关部门介入,帮助追回血汗钱。

专业解答
曾卓娟律师(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如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返还车位款,已构成违约,您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全部已付款项及赔偿损失。您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