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运输、容留他人吸食“上头电子烟”,有人获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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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容留他人吸食“上头电子烟”,有人获刑十五年!

近日,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运输、容留他人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案件,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四年不等刑罚。

案情回顾

杨某、廖某某贩卖、运输毒品

2023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杨某、廖某某二人为牟取利益,合伙多次开车从河南等地以200元一克的价格购买烟粉运回江苏省龙南市,同时从广东等地购买空电子烟弹壳和电子烟油进行调配制作出含有依托咪酯和异丙帕酯的“上头”电子烟弹,并以批发、零售等方式将电子烟弹贩卖给蔡某、钟某某、黄某等8人贩卖或吸食。杨某、廖某某共计收取毒资19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杨某住处查获疑似依托咪酯烟粉一包,经称重36.86克;查获疑似依托咪酯烟弹86个,经对烟弹内可疑烟油称重共计133.6克,经鉴定,含依托咪酯和异丙帕酯成分。

杨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2024年8月、9月,杨某在其租住的小区分别容留黄某某(系未成年人)、陈某(系未成年人)、黄某某吸食毒品电子烟。

钟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23年10月以来,被告人钟某某为牟取利益,多次从杨某、廖某某等人处以300元至35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并以每个450元至550元不等的价格在龙南城区贩卖给他人吸食。钟某某共计贩卖电子烟弹31次37个,收取毒资18448.3元。

黄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24年2月以来,被告人黄某为牟取利益,多次以每个330元至350元不等的价格从杨某等人处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后再以每个500元至600元的价格在龙南城区贩卖给他人吸食。黄某共计贩卖电子烟弹12次16个,收取毒资8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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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廖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杨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为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钟某某、黄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同时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廖某某、钟某某、黄某贩卖毒品给未成年人,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钟某某、黄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廖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最终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四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杨某、廖某某提出上诉,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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