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权无忧,天天在线!红网携手湖南省消保委开展“天天3·15 律师在线答疑”公益活动,32名专业律师轮值在线,365天响应消费者诉求,让您的合法权益天天有保障!本期由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谭海涛律师(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本期聚焦
网友“1bz80qf”留言:本人于2025年5月初全款购置祁阳市某小区房产。在得知不动产权证已办理下来后,我依照开发商的电话通知,去售楼部领取该证书,但售楼部工作人员以政府未下发房款为由扣留不动产权证。

专业解答
谭海涛律师(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
在商品房买卖中,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便利,在代领业主不动产权证书后,不及时将不动产权证移交业主,并在业主要求归还时仍扣留业主权证,属于侵害业主物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扣留业主不动产权证,实质上是非法阻碍业主对所有物的合法占有和使用权,构成了对业主合法物权的侵害。
在实践中,一些开发商或者物业企业为了使业主缴纳物业费、供暖费、代办费等费用,或者出于其他不正当理由,采取扣留业主不动产权证的方式,胁迫交费,对此业主不仅有权要求返还权证,还可以就因此被迫缴纳的费用主张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建议您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同扣留权证的开发商沟通,向其寄送《要求返还不动产权证书函件》,明确要求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返还权证,并保留相关凭证;或者向开发商及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反映,督促整改;也可以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转接住建部门,投诉违规行为;必要时您还可以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要求返还权证,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