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被首席大法官“撞见”的调解,如何成为“和商共赢”的生动注脚 ——中国贸促会湖南调解中心调解员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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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被首席大法官“撞见”的调解,如何成为“和商共赢”的生动注脚 ——中国贸促会湖南调解中心调解员手记

9月25日的上午,我正在长沙中院知识产权法庭桃花岭国际商事调解室主持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原告持有合法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发现被告在电商平台销售的产品与其专利产品高度相似,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10万元。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将案件移交至我们调解中心。

在受理案件后,我首先对案件材料进行了深入分析。从法律角度看,本案涉及《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问题,需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同时,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赔偿数额需要综合考虑专利权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然而,在查阅证据材料时,我发现了一个更有价值的切入点:被告在电商运营方面具有明显优势,销售渠道成熟,而原告的专利产品在质量管控方面表现突出。这让我意识到,如果仅仅围绕"是否构成侵权"这一法律问题进行调解,可能会陷入技术对比和法条解释的僵局,无法真正解决双方的根本矛盾。

我重新梳理了调解思路,决定引导双方从"侵权认定"转向"合作可能"的探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相关精神,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应当坚持"保护权利、促进运用"的原则,这为我们开展"合作式调解"提供了政策依据。

就在我们进行第三轮沟通,深入探讨合作方案的具体细节时,我注意到调解室窗外出现了几位领导的身影。其中一位正是我们经常在电视新闻中见到的首席大法官。他们静静地站在窗外观察,神情专注。我下意识地站起身准备汇报,领导却微笑着摆手示意,让我继续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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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小小的插曲反而给了我们更大的信心。我继续引导双方就合作细节进行磋商,重点解决了几个关键法律问题:首先是专利权属的明确,我们在协议第一条中明确"被告尊重原告专利权的市场价值",这既是对专利权有效性的确认,也为后续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其次是合作模式的设计,我们参考了《专利法》第十二条关于专利实施许可的规定,双方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最后是保障条款的设置,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了侵权违约责任,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对被告形成了法律约束。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基于诚意主动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象征性补偿。虽然这笔款项未写入协议正文,但体现了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精神,也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相关规定。

整个协议的设计充分体现了"灵活务实"的特点:既维护了专利权的严肃性,又为双方未来的合作留出了空间;既解决了当前的法律纠纷,又为双方创造了新的商业机会。

协议签署完毕后,我注意到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下一次商务洽谈的时间。看着他们从入场时的形同陌路,到此刻为共同利益谋划,我深切感受到,成功的调解所能达成的效果,远不止于一纸协议,而是真正实现了从“案结事了”到“和商共赢”的跨越。

当我们走出调解室时,发现领导们已经悄然离开,但我们非常激动,领导前来考察,恰巧见证了一场通过"合作式调解"实现双赢的典型案例,正是对我们商事调解工作的巨大鼓舞。

这次调解让我深刻体会到,商事调解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层面的"定分止争",更要着眼于商业层面的"价值创造"。"调解先行,和商共赢"的理念,正是要求我们调解员在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调解的灵活性和创造性,帮助当事人实现从"对抗"到"合作"的转变。

我们将继续坚持这一理念,让每一场调解都能成为连接法律与商业、保护与创新的桥梁,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更多的"调解智慧"。

(本调解案例由中国贸促会湖南调解中心调解员蒋秋韵和湖南省言和贸促商事调解中心调解秘书王林逸共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