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花2500元买到“星期狗”,商家拒赔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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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花2500元买到“星期狗”,商家拒赔 法院判了

“欢欢喜喜地接回毛孩子,

没想到竟是噩梦的开始...”

小钟花2500元买了只可爱的西高地

没想到第二天就开始咳嗽、拉稀

更让人心疼的是

两个月治疗花费6000+

还是没能留住这个小生命

而商家却指着合同说:

"超过24小时,我们可不负责哦~"

这样的条款真的合理吗?

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审理一起宠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年8月31日,消费者小钟在某宠物店花费2500元购买了一只西高地宠物狗。在交易过程中,双方签订了《宠物购买协议》,约定除耳聋、眼瞎、先天性残疾等特殊原因外,宠物售出后概不退换。2024年9月1日(购犬次日),这只宠物狗便出现了咳嗽、腹泻等异常症状。小钟立即联系宠物店售后人员,在对方指导下购药为爱犬治疗。然而病情未见好转。9月19日,小钟带宠物狗前往专业宠物医院就诊,经检测确诊感染犬瘟热病毒。虽经全力救治,该犬仍于同年10月29日不幸死亡。在此期间,小钟累计支付医疗检查及治疗费用6284元。

刚买回家的宠物就患病,小钟怀疑其购买的系“星期狗”(是指从他人手中购买的小狗,买的时候非常精神、活泼可爱,往往一周左右就会出现问题,呕吐、咳嗽、便血,甚至死亡),遂找到宠物店协商退款。协商未果后,小钟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本案中,小钟已按《购买协议》支付货款,与某宠物店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某宠物店应按约定交付符合宠物行业质量要求的宠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活体动物买卖的经营者在交付其所售的活体动物时,应按规定履行检疫义务,并向消费者提供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宠物店向小钟出售宠物狗,未证明其已履行检疫义务,售出第二日宠物狗就出现拉稀等症状,经宠物医院检测确认感染犬瘟热病毒,应认定某宠物店出售给小钟的宠物狗存在瑕疵。

根据《购买协议》,虽然双方约定宠物售出后无特殊原因不退不换、店外检测一天内显示异常可换同等宠物。但犬瘟等传染病存在一定的潜伏期,一天质保期明显不足。因此,该约定系格式条款,排除了小钟主要权利、不合理地免除了宠物店的义务,应属无效条款,不得作为宠物店的免责依据,宠物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宠物店向小钟返还货款2500元并赔偿医药费6284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温馨提示

消费者购买宠物时,应当选择有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店铺,要求商家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并保留交易凭证;当宠物发病时,应当及时与商家进行沟通和携带宠物就诊,同时保留好售后沟通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支付凭证及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