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3日 罚款400元 湖南多人因这种行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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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3日 罚款400元 湖南多人因这种行为被罚

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未清理作业现场可燃物

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看似不起眼的“未做到”

却往往是

火灾事故的罪魁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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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郴州资兴市某公司车间内

电焊工谭某某

在顶棚进行电焊动火作业时

火花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

引发火灾

所幸在场工人扑救及时

未造成严重人员伤亡

和重大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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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火灾现场勘查和询问

起火原因为

电焊工谭某某

进行电焊动火作业时

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未清理作业现场可燃物

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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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员联合

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当即对谭某某

及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开展现场普法与批评教育

明确阐明该行为

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

并责令相关人员立即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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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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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郴州资兴市东江派出所

依法对谭某某实施了

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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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的案例绝非个例

前不久

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开展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专项检查中

同样发现一装修工程

存在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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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人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承揽该装修工程的蒋某,在明知施工人员冯某某未取得焊工证的情况下,指使冯某某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进行违规动火施工作业,且施工作业现场未落实防护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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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

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

分别给予冯某某、蒋某

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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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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