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了!长沙非法营运或将面临“一案四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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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了!长沙非法营运或将面临“一案四罚”

近日,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天心执法大队查处一起网约车无证运营案,依法实施“一案四罚”,进一步规范网约车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调查发现,驾驶员刘某使用其个人所有的埃安小型轿车,接单运营。在当次运输中,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下单,订单显示车辆应为湘AD25168。然而,乘客实际搭乘的车辆却是湘JD25168,存在线上登记车辆与实际服务车辆严重不符的情况。

执法人员调查进一步发现,驾驶员刘某本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其驾驶的车辆湘JD25168也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更严重的是,刘某通过在某网约车平台上传虚假的湘AD25168车辆行驶证信息完成注册,以此接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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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平台与驾驶员的多重违法行为,执法部门果断采取“一案四罚”措施:

1. 对驾驶员刘某无证驾驶网约车的行为处以罚款;

2. 对驾驶员刘某使用无证车辆(湘JD25168)从事运营的行为处以罚款;

3.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无证车辆(湘JD25168)派单的行为处以罚款;

4.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无证驾驶员(刘某)派单的行为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车辆和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是保障网约车安全运营的基础条件,未取得相应证件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扰乱了正常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给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在本案例中,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且车辆和驾驶员均未取得合法证件,一旦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在后续的权益维护和赔偿等方面将会陷入重重困境,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长沙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提醒广大网约车驾驶员和平台公司,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经营。驾驶员应主动办理合法的运营证件,平台公司要切实履行审核责任,共同营造安全、有序、规范的网约车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