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可行?可“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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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可行?可“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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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随着气温升高,一些不法分子又开始肆意非法捕捞。近日,桃源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3名非法捕捞水产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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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民警在工作中得知:有2人正在沅江桃源段某水域电鱼。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走近发现其中一人竟是“老熟人”——罗某。2024年5月,罗某因非法捕捞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罗某去年被打击处理后仍不思悔改,网购电鱼设备,多次在沅江桃源段水域电鱼并出售牟利。犯罪嫌疑人罗某、雷某均对其非法电捕鱼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2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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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凌晨3时,民警接到线索:有人正在陬市镇某河段下网捕鱼。民警立即联系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联合执法。凌晨4时40分,办案人员抓获非法捕捞人员1名,查获渔获物若干、渔网2张。

经进一步调查,犯罪嫌疑人彭某系前科人员,去年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刑罚。目前,犯罪嫌疑人彭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

请广大群众

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自觉遵守禁渔要求

共同维护生态平衡

守护水绿鱼欢

勿抱侥幸心理

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