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舞台车发生交通事故,
在维修期间无法使用,
属于非营运车辆的舞台车,
因无法演出产生的停运损失,
法院是否会支持?
近日,
湖南省宁乡市法院审理宣判一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贺某是当地小有名气的花鼓戏演员,平时驾驶流动表演舞台车前往各地演出,其所有的流动表演舞台车专用于戏台搭建,做舞台表演使用,该车车辆性质为非营运车辆。
2024年1月,贺某在表演结束返途中,与詹某所驾驶的挂靠在某物流公司的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贺某的流动表演舞台车严重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詹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贺某无责任。
由于流动舞台车属于专门用途车辆,事故发生后,只能送回原产地进行维修,维修时长花费145天。
贺某认为,自己以该流动舞台车提供表演谋生,在这145天维修期间内,无法使用车辆进行表演,詹某、某物流公司及詹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赔偿车辆停业损失9万余元及个人误工损失4万余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贺某无奈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随着车辆多功能使用场景的普及,车辆使用价值也日趋多元化,本案中,贺某作为花鼓戏演员,其名下的流动舞台车辆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基于该特殊情况,应当综合考虑实际,而不是简单根据车辆营运性质进行裁判。该交通事故中由于詹某的过错导致贺某收入造成损失,法院因此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应妥善保存维修凭证、交通支出证明等证据,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主张的损失必须与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属于必要、合理范围。
来源: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