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诉
法院开庭
被告人缺席怎么办?
法院:
人可以不来,该还的钱得还!
守护农民工权益,就是守护社会最基本的公平正义!
基本案情
数千元工资被拖欠年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常德六旬农民工陈某将常德某建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23年10月27日,陈某要求某建筑公司向其支付劳务费36168元。2024年2月8日,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确认某建筑公司尚欠陈某劳务费12500元。2024年9月15日,某建筑公司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陈某支付5000元。此后某建筑公司未支付剩余劳务费。
法官说法
债务应当清偿。陈某为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某建筑公司应当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经查,某建筑公司尚欠陈某劳务费7500元,故某建筑公司应对该债务承担清偿之责。因某建筑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务费,给陈某造成了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现陈某要求某建筑公司自2023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之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某建筑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常德某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某支付劳务费7500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农民工是城市的建设者,是家庭的顶梁柱。拖欠工资,剥夺的不仅是一份收入,更是一个家庭的生存尊严、孩子的求学机会、老人的治病希望。
农民工工资是“生存线”更是“道德线”。法院严厉打击欠薪不还行为,既彰显“零容忍”的司法态度,也传递“法律是维权最强后盾”的信念,推动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格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