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老张驾驶三轮车外出时不慎与一辆小轿车剐蹭,造成二人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张负次责。后老张与小轿车车主私下协商支付小轿车1000元修车费。小轿车车主花费5100元修车费,并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现保险公司将老张诉到法院进行代位求偿,要求老张返还其垫付的理赔款2930元并支付相关的资金占用利息。
老张收到临澧县人民法院四新岗法庭应诉通知后,又气又急地表示:“该赔的钱我已经赔了,多余的钱是一分也不会再出。我也不会来开庭的,你们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据了解,老张身体和经济状况都不乐观,面对此情况,承办法官考虑到若“一判了之”只会越发激化矛盾,遂决定将巡回法庭搬至老张居住的社区。
签署调解协议
开庭当日,法官并未急于开庭,而是先邀请社区工作人员参与庭前调解。一方面,耐心地向老张解释与案情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其答疑解惑,疏导情绪;另一方面,与保险公司代理人加强沟通,基于老张的现实情况,是否能为其适当减免部分金额。最终,在多方的努力和配合下,本案以老张当场支付一千元画上圆满的句号。陪同老张来的同村居民表示:“没想到为了这么个两千多块钱的案子,法庭还能上门服务。今天的调解真是既讲究法律也兼顾人情,这下老张回去可以睡个安稳觉了!”
案件标的可以小,但司法为民的责任不能小。临澧县人民法院坚持“小案细办”,通过巡回审判将司法服务延伸至基层,联动社区促进矛盾就地化解,让人民群众“沉浸式”体验司法温度,“零距离”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本案中,保险公司根据小轿车车主的申请对其车辆损失进行理赔后,有权向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老张进行代位求偿。考虑到两位车主此前私下达成和解,但因当时小轿车具体损失情况不明,事后维修金额较高,故为避免产生新的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本案以调解方式化解为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