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馋非法狩猎?湖南一地3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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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馋非法狩猎?湖南一地3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提起非法狩猎

相信很多人都会觉得

只有狩猎、贩卖珍稀野生动物

才是要坐牢的

我抓几只野鸡野兔不算什么!

如果你也这么想

那可就错了

国家明文规定

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可仍有少部分人贪图“野味”

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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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琼湖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有人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接到线索举报后民警迅速开展调查。经查,黄某、周某、郑某三人为满足口腹之欲,想尝试一下“野味”,便密谋在沅江市共华镇防洪大堤上寻找“野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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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分工协作,天黑才出发,由郑某提供狩猎工具、寻找目标,黄某、周某提供车辆,捡回“野味”。次日,三人再将“野味”在厨房进行加工处理。经审讯,三人如实供诉了2024年6月至2025年1月先后三次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经鉴定其中包含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环颈雉4只、珠颈斑鸠7只、华南兔1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豹猫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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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黄某、周某、郑某三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常见的“三有动物”主要包括

麻雀、斑鸠、青蛙、壁虎、

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

对于“三有动物”,

它们同样受到保护,

不允许猎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捕猎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1)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狩猎离我们并不远!

不管是出于爱好,

还是食用、盈利为目的的

非法猎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

都涉嫌违法犯罪。

切勿以身试法,触犯“红线”,

若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

请立即举报,

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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