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母娘起诉女婿支付7万“带孙费”,湖南邵阳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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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母娘起诉女婿支付7万“带孙费”,湖南邵阳法院判了

女婿常年在外务工无暇照料家庭,

与丈母娘签订《劳务合同》请其帮忙带娃,

约定每月支付劳务工资5000元,

后因经济困难拖欠支付,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上法院,

老人带娃该不该收费?

近日,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马某与周某女儿于2020年共同生育了小孩小洋。由于马某平时在外务工无暇照顾家庭,便将其子小洋交由丈母娘周某负责照顾,为此周某与马某于2021年10月1日共同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周某为马某提供照顾小洋的服务,马某则每月支付周某的劳务工资5000元。后因马某经济困难,生活开支大,双方协商暂按每月4000元支付,剩余每月1000元暂欠,后续按马某经济情况补发。

然而,马某一开始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劳务工资给周某,在2024年6月后便拖欠支付工资,经多次催告还款无果后,周某无奈之下将马某诉至新邵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某向其支付劳务工资、房租等款项合计69500元。

庭审中马某辩称,周某主张其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没有事实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经口头通知已于2024年4月17日解除,之前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后续带娃为周某的自愿行为,不该计算报酬;且其一直在外务工,并未与周某一家一起生活,不应该承担租房费用。同时,马某称自身经济条件有限,收入微博,无力负担每月5000元的“带孙费”。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辈对未成年人并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如果子女有抚养能力但将孩子交给老人长期抚养,在法律上老人没有法定抚养孙辈的义务,因此老人有权向子女要求由此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孩子生活的基本开销,如食品、衣物、教育、医疗等。若子女和老人之间明确约定了老人帮忙带孩子要支付报酬、费用补偿等,那么从合同约定角度子女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带娃费”。

因此在本案中,马某委托丈母娘周某照顾自己的小孩小洋,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并约定了具体的报酬,基于合同约定,马某应当支付周某每月5000元的劳务报酬。现马某怠于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周某则有权要求马某支付报酬及必要的抚养开支。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马某在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给付周某劳务工资及租房费用69500元。

法官说法

丈母娘帮忙带娃并非法定义务,而是基于亲情或协商的“自愿行为”。若女婿未主动支付费用,法律不会强制要求报酬,但若女婿曾以书面形式承诺支付报酬(如签署协议或承诺书),女婿与丈母娘则构成了合同关系,那么从合同约定角度子女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带娃费”。此外,丈母娘若在带娃过程中存在垫付的抚养开支(如生活费、教育费),则可依据委托合同或无因管理主张返还。

尽管法律未强制要求支付报酬,但老人带娃的辛劳应被尊重,父母应履行抚养小孩的义务,避免让老人“出钱出力又寒心”。从法律角度上看,建议夫妻与长辈提前明确费用分担方式(如书面协议),避免纠纷;从情感角度上看,子女应主动感恩老人的付出,而非将亲情援助视为义务。家庭关系的和谐,既需法律规范,更离不开相互体谅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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