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店主盗用主播照片被诉赔:你以为的“常
在网络高速发展时代,“盗图”现象却遍地可见,部分商家法律意识淡薄,在使用他人肖像时,未征得同意,由此引发肖像权纠纷。2025年 2月19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潭市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肖像权纠纷案,这次案件的成功解决让法律从文本走向生活,营造尊重他人权益的社会氛围,使人人尊崇法治、敬畏法律逐渐成为公众自觉,从而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原告小王是“某音”平台上的一名服装主播,2024年9月,小王发现被告小付在其经营淘宝店铺的商品链接中使用她本人照片。小王认为小付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其照片在店铺中进行商业性宣传,构成对小王肖像权的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小付立即删除其照片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0元。
调解过程中,被告小付对原告以侵害肖像权为由要求经济赔偿表示不理解,他陈述该种行为在他们行业内是普遍现象,其认为使用该图片仅仅营利了几十块钱,现在原告却提出了高额赔偿。同时,其认为买方在淘宝店铺购买服装时中意的是衣服品质而不是着重在意图片里的人物。因此,他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侵权也不愿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对此,承办法官多次耐心向被告释法说理,引用被告身边同行的侵权案例,打开被告的心结。被告小付在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确实是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后,表示愿意调解,并就侵权行为在庭上对原告进行道歉,原告表示接受被告的道歉并同意调解。
最终,原、被告双方一致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款2250元并立即删除所有侵权图片。至此,该起肖像权纠纷得到圆满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
此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网络时代肖像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以“行业普遍现象”为由漠视他人肖像权,实则是混淆了习惯与法律的界限。商业逻辑中的“图片非核心卖点”不能消解侵权本质,正如一块砖无法支撑大厦,细微的侵权行为也可能动摇法治根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电商应增强法律意识,在网络营销过程中,更要合法合规经营,应谨慎将他人照片用于销售商品的商业推广、宣传等,避免因侵权行为产生经济损失。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当肖像权人发现自己的肖像被他人私自使用侵权时,要果断采取行动,固定证据,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法治的深入人心,民众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日益强烈。下一步,法院将加强普法宣传,扩宽普法覆盖面,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让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将法治宣传教育常态化,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