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足成千古恨,一不小心酿大祸。
突如其来的一起交通事故
让湘潭市湘潭县花石镇的蔡某某
怎么也没想到明天和意外,后者先来了
当事人符某某更将悔恨终生
从居民家中调取的一段视频中只能听到一声巨响
2024年11月8日18时49分许,符某某驾驶湘CC***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331省道由湘潭县茶恩寺镇往花石镇方向行驶,行至S331省道58公里+378米(湘潭县花石镇中心村台上组)地段驶入相对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由蔡某某驾驶的搭载着杨某、胡某某的无牌二轮普通摩托车相撞、相撞后又与二轮普通摩托车后面同方向行驶由刘某某驾驶的湘DN***1号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上三人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符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次日到交警队接受调查。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4年11月13日死亡。
符某某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右侧通行原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违反机动车载人规定、且驾乘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但其违法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违规搭载的胡某只是头部擦伤、受伤轻微,驾驶员蔡某某、搭乘人员杨某头部都未受伤),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符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某、杨某、胡某某、刘某某无责任。
交警提醒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没有重来
愿你我携手,共同守护平安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