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事故地点、现场照片
2024年11月29日13时9分许,唐某某驾驶湘C5***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S325由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河口镇往易俗河镇方向行驶,行至湘潭县河口镇卓江村群力组地段时,与前方左转弯往卓江村群力组方向行驶由贺某某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贺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唐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之规定。
贺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
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贺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警提醒:非机动车驾驶人通过路口,一定要仔细观察,确保安全再通过。机动车驾驶人行车中也需要注意观察道路两边行人及非机动车的动向,及时的减速让行,避免发生类似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