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后是汽车市场的销售旺季。近日,市民刘女士向湖南交通频道《为民热线》反映:自己在长沙中南二手车市场买车时,遇到了强买强卖的“套路”。事情果真如此吗?记者展开了调查。
刘女士投诉:试驾订金变购车定金?
2025年1月10日,刘女士及家人在长沙中南二手车市场看车时,看中了“大有国际名车”门店里的一辆路虎揽运。初步了解车辆价格、车况等信息后,刘女士提出试驾。对此,该门店的销售顾问表示:试驾前,需要先支付1万元的试驾订金。
消费者 刘女士:“我当时就觉得特别奇怪,因为别的二手车行都只要付500元或者1000元,他们家却付1万元。销售顾问当时说,要我也理解一下他们,万一试驾的时候车辆刮了、蹭了,他们负不了责,如果我不买或者我不满意,随时可以退还给我。”
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大有国际名车”的销售顾问支付了1万元试驾订金。但对方接下来的操作,让刘女士觉得不对劲
消费者 刘女士:“我转账后,他们收款前,销售顾问马上发了一段文字给我,大概意思是收到购车定金、分期30万。我说这不是购车定金,我是试驾,而且我也没说分期多少。他说没关系,只是这么写。我说那肯定不行,于是我就回了一段文字,表明这笔钱只是试驾订金。”
说好的是试驾订金怎么变成了购车定金?意识到不对劲后,刘女士立即在和对方的微信对话框中,发送了一条“这是试驾订金”的补充信息。大约十分钟后,对方销售回复了一句:“好”。
当天下午,试车结束后,刘女士给销售人员发信息,要求按照约定退还试驾订金,却遭到了“大有国际名车”销售人员的拒绝。
消费者 刘女士:“他们当时说财务已经下班了,第二天我找销售顾问,他说财务会退我,结果没退。第三天我就又到他们门店去了,他们老板说退不了,理由是他们给我查了征信,耽误了银行工作人员的时间。”
“大有国际名车”工作人员出尔反尔的态度,让刘女士感到十分气愤。随后,刘女士立即向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了自己的遭遇。可是,在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大有国际名车”工作人员只同意退还一小部分费用。
消费者 刘女士:“在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协调下,他们也只愿意退3000元。我当时就拒绝了,我好端端的1万元少了7000元,我肯定接受不了。”
涉事二手车行:按行规无法退钱
接到刘女士投诉后,1月22日上午,为民热线记者来到位于长沙县中南二手车市场的“大有国际名车”门店。当初刘女士看中的路虎揽运已被售卖,此时门店里正在布置交车仪式。
面对“试驾订金”为何会变成“购车定金”的质疑,“大有国际名车”的老板李先生并未正面回应,只是表示:在刘女士看车、试车的过程中,门店付出了相应的劳动。
大有国际名车负责人 李先生:“那一天从上午谈到下午,车况、价格他们全部都认可了,按揭也做好了,最后突然不要车了,我们怎么办?这个事情不是我们的原因,如果车辆车况有问题,手续有问题,我们都会客客气气退钱。”
李先生称:刘女士试完车后,并没有在第一时间表达出不买的意愿,而是表示需要再考虑考虑。后续是因为刘女士自身的原因,导致原本已经敲定的交易无法进行,因此按照“行规”,自己无法退还已经预付的费用。
大有国际名车负责人 李先生:“按照我们行规是不能退的,不是我们一家,我们所有买车的程序都是这样的。所有的车子首先是静态看车,价格谈好再试车,如果车辆有任何问题,我们退定金。如果是你自己的原因,你试完车又不要了,这个定金是没法退的。”
涉事二手车行:被人喷涂“黑店”
双方就“是否退款”产生分歧后,曾一度发生过冲突,“大有国际名车”门店更是被人用漆喷上了“黑店”的字样。李先生认为,这是刘女士一方所为,因此更加不会退还相关费用。
在发现被喷上“黑店”后,“大有国际名车”门店工作人员已在第一时间报警。对于李先生的这一指责,刘女士并不承认是自己所为,并表示,可以配合公安部门调查。
记者多次尝试进行调解,但李先生表示:事已至此,双方绝无调解可能。李先生的这一表态,让刘女士认为,自己被“套路”了。
消费者 刘女士:“他们以试驾的名义让我交了这1万元,然后他们又以各种理由拒绝退钱,他们就是一步步地在套路我。”
目前,刘女士已决定,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为民提醒: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为民热线》提醒:日常消费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定金”与“订金”这两个词。虽然它们读音相同,仅一字之差,但在法律意义和实际应用中却有着显著的区别。简单来说,定金具担保性质,违约无权返还;订金为预付款,违约退还剩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例如,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一套房产,总价为200万元。为确保合同履行,甲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支付了20万元定金。若甲后续反悔不购买该房屋,那么这20万元定金乙无需返还;若乙反悔不卖该房屋,则需向甲双倍返还定金,即支付40万元。
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它通常被视为一种预付款项。其作用主要是为了表达购买意愿,在交易过程中起到一定的担保作用,但这种担保力度远不如定金。订金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比如,小李在某家4S店看中一款汽车,销售要求他先支付5000元订金以保留车辆。后来小王因个人原因不想购买该汽车,4S店在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如果事先有约定)后,应将剩余订金退还给小王。反之,如果4S店因自身原因无法提供车辆,也只需退还小王所交的订金,而无需双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