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说带你去境外挣钱
一定要慎之又慎
轻信他人的后果
不仅仅是人身、财产权益受损
还可能使自己陷入犯罪的漩涡
快来看看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最新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何某受缅甸的朋友刘某委托,在郴州寻找人员偷渡前往缅甸从事网络诈骗活动。何某以介绍至赌场工作为由欺骗被告人李某、高某、侯某、廖某、谢某、张某等人至云南临沧县,谢某、张某被云南警方劝返,其余四人不顾警方劝返仍在刘某安排的“蛇头”的帮助下,从中缅边境非法偷渡出境抵达缅甸。四人到达缅甸后,发现根本没有所谓高薪工作,而是被骗入电诈园区,遂要求回国,却被告知需要交纳赎金。四人被迫无奈,通过向家人求助及在当地打工积攒赎金交给电诈集团后才得以脱身回国。
2024年7月,四人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到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高某、侯某、廖某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四人结伙在没有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案发后四名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涉案事实,系自首,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意见,可对李某、廖某、高某适用缓刑,侯某因监管条件不足,不宜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法院对四名被告人以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中李某、高某、廖某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国门神圣,不可非法逾越。公民应自觉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偷越国(边)境,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边境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对国家边境安全构成了威胁,还可能对国内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以及非法出入境者自身安全造成不良影响。面对境外打工的高薪诱惑,应提高警惕,尤其是本案这种偷渡出国的情形。偷渡出境等待你的也许不是“灯红酒绿”,而是“杀猪盘”的圈养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