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侵权人有时为尽快获得赔偿会与侵权人签订一次性赔偿和解协议,俗称“私了”。但事后被侵权人反悔想撤销该协议,可行吗?近日,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PART.01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李某搭乘男友曹某的货车在经过湘阴县鹤龙湖路段时与王某临时停靠在路边的货车相撞,造成李某五级伤残,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事故中曹某和王某负同等责任,李某无责任。王某在事故发生前投保了交强险,同时还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统筹合同。
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了19.8万元,李某家属于2023年5月与王某签订“私了”协议书:约定王某一次性支付1.2万元后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其余各项损失李某向汽车公司索要赔偿。此外,李某已承诺放弃向曹某主张赔偿的权利。
同年10月,李某经治疗后发现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达116万余元,远超于其已获得的赔偿款,而协议中的汽车公司也未履行任何赔付义务。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协议书,并要求王某与某汽车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8.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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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湘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尚未结束治疗,更未进行伤残鉴定,对自己的伤情没有清晰的认知。
王某与汽车公司订立的统筹合同并非机动车商业险合同,该公司也非保险公司,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理赔、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王某作为侵权人,其赔偿责任不会因其与汽车公司订立的统筹合同免除。该份“私了”协议却免除了王某的大部分赔偿责任,对原告显失公平。
而协议签订后,王某无法与某汽车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也未履行赔付义务。虽然案涉协议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但原告家属在签订协议书时对统筹合同并没有正确认识,误以为其与普通商业保险合同没有区别,可以从某汽车公司处获得足额赔偿,属于重大误解。
综上,该份协议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法院对原告关于撤销和解协议的主张予以支持。
经法院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63298元,交强险承保公司赔付198000元,其余部分由曹某和王某各承担50%。故王某承担482649元的赔偿责任,抵扣已赔偿的120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付470649元,被告某汽车公司对统筹合同互助范围内的464464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一般情况下,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赔偿协议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但如其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当事人则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五级伤残,在其住院期间达成的“私了”协议所获赔偿款,远远低于其实际损失,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且协议基于其亲属对统筹合同的重大误解签订,李某要求撤销协议再次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温馨提醒:一方面,签订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建议选择在伤情稳定后,同时与赔付当事方充分沟通,理清适格的赔偿主体,确定赔付金额、赔付方式、赔付期限,确保款项能实际支付到位。另一方面,车主们在面对种类众多的车险时,要选择具有从事保险业务资质的正规保险公司投保,认真研读具体合同条款,注意合同中的保障范围、免责条款、理赔流程等各项重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