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湖南
湖南 > 新闻资讯 > 正文

常德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4年以来,常德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依法查处一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寿县陈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4年5月10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汉寿县陈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800元,处罚款67200元。

2023年11月8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湖南某职业学院进行检查,发现校内有一桶装饮用水生产点未办理生产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二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津市市某中学生活服务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7月8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津市市某中学生活服务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1800元。

2024年4月10日,常德市食品检验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卤藕片(黑鸭味)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减轻处罚情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三

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乡县深柳镇某幼儿园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案

2024年8月2日,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乡县深柳镇某幼儿园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2024年4月10日,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遂于当日对当事人当场给予警告处罚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当事人在2024年4月25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4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