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湖南一地试行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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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湖南一地试行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

湖南益阳试行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 巧解法治化营商环境难题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让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既有温度又有力度,湖南省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益阳市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并于11月21日印发。

坚持人性执法 用精度标定执法边界

该制度旨在解决目前困扰生态环境执法已久的机械执法、处罚不合理等问题,也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体现,是合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综合体现,符合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包容是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能简单粗暴直接处罚,尤其是面对新业态新模式,但包容不意味着放任不管,而是审慎监管,要综合考量作出过罚相当的执法决定。

坚持柔性执法 用温度赢得群众信任

该制度根据行业特殊性及整改难易程度等,对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等11种违法行为的适格对象分别给予不同的执法观察期限,规定整改达到相关要求后依法不予处罚,对涉企轻微违法行为给予一定的容错空间并及时进行纠错。通过给予企业改错纠错的机会,切实践行“助企纾困”理念,切实减轻企业违法负担。

坚持理性执法 用力度维护法律权威

该制度规定了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或对环境敏感区域造成重大影响、拒不配合、干扰、阻挠调查取证等10种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情形,确保对故意违法、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相对人保持严厉高压的“刚性约束”。还明确了执法“观察期”制度的适用条件范围、办理程序,为执法单位适用该制度提供了严格、规范的全过程指引,并以加强法制审核、落实集体讨论等方式强化对适用过程的监督保障,进一步规范执法“观察期”制度的落实适用。

接下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做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的“后半篇文章”,将试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作为全市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为中国式现代化的益阳实践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