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一批排污许可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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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一批排污许可类典型案例

湖南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查办一批排污许可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向社会公开发布3起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同时,对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在办理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

案例一:娄底市某企业污染物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3日,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冷水江分局对辖区内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的生产废水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自行利用,全部回用到电镀等工序,而是经自建的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总排口排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

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按排污许可排污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之规定,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6.86万元。

【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制度法律责任明确、管理要求细致、技术体系完备,持证排污单位应根据实际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方式变动及时依法申请变更,以此来提升对排污行为的管理,同时也是环保部门加强监管的有力保障。本案的成功办理,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持证排污,按证监管”的工作理念,有效震慑了违规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二:长沙市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0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公司HDPE给排水管生产线项目现场实际情况与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的排污登记信息不符,发现该项目生产实际涉VOCs辅料使用量超过1吨/年以上,有废气产生,建设有废气处理设施,也有冷却废水产生,因循环使用不外排,未建设污水处理站;而该单位在平台上填报的信息为涉VOCs辅料使用和废气填写均为无,建有1个综合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后直接排入官桥河。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对企业排污信息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对企业排污信息

【查处情况】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该公司属于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13通用裁量表,对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排污许可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制度,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本案的查处,是涉案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被处罚,对各排污单位将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相关排污单位应引以为戒,自觉增强环保意识、法治意识,依法排污;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案例三:株洲市某公司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8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交叉检查组到渌口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经调查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2020年经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同意该公司进行扩容工程项目建设,于2023年8月投入试运行并排放污水,但并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查处情况】

【查处情况】

该单位进行扩容工程项目建设但未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鉴于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申请重新办理了排污许可证等情节,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集体决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最终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制度是我国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是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是环境监管执法主要依据和污染控制的核心手段。通过查处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对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守法自觉性等方面都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同时,通过办理此类案件,主动开展“举一反三”自查自改,全面摸底排查辖区内类似情况,主动帮扶指导企业及时纠错,积极落实《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有效促进了排污许可制度的贯彻落实。

重点条文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