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夫妻离婚导致孩子多次中断义务教育,法院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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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夫妻离婚导致孩子多次中断义务教育,法院出手

以法护“未” 以“令”促行

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基本案情

长沙市芙蓉区法院近期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孕育一女一子。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两人因此分开生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男孩与母亲共同生活期间,母亲未将孩子送至学校就读亦未参加该学期的期末考试。2024年上半年学期结束后,母亲亦未与父亲商议,径行将小孩转入其他学校就读初中二年级,后父亲迳直接走小孩,致使小孩再次中断义务教育。为实质化解纠纷,确保小孩尽快回归学校完成义务教育,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作为监护人的父母询问孩子的相关情况,了解到孩子自2024年6月起至庭审时在校时长未超一个月。同时,承办法官还了解到小孩并不存在不适宜上学的客观情况,原被告双方未将小孩送至学校就读更多是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未将适龄儿童送至学校就读,主观上怠于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客观上对孩子的全面健康成长形成阻碍。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尽快促使未成年人返还学校接受教育,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即向父母双方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二人:一、相互配合,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及时将孩子送往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二、不得以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阻碍对方行使监护权利,要妥善处理分歧,加强亲子陪伴,共同完成家庭教育;三、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及时关注孩子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如违反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对监护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教育指导令》发出后,原被告双方深刻感受到自己行为对子女造成的伤害,目前已将小孩送至学校就读。

法官感悟

接受学校教育是个体社会化的必经之路,是丰富孩子精神世界、培养孩子成为内心和谐、人格健全的重要法宝,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举措。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让适龄儿童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仅是父母拳拳爱子之心的体现,更是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孟母三迁、择邻而居。从古至今,家庭教育不可或缺。只有情、理、法多管齐下,方能制止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守护孩子成长的晴空。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积极参与家庭教育治理的严厉措施,具有强制执行力,不仅有助于提升家庭教育能力,也可以进一步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未来,芙蓉区法院将善用、巧用、慎用家庭教育指导令,做到以法护“未”,以“令”促行,以司法实践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