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致人受伤,保险公司要按什么标准进行理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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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致人受伤,保险公司要按什么标准进行理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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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的损失,

保险公司需要理赔吗?

如果需要的话,

又是按照什么标准呢?

一起看本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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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30日18时许,李某酒后驾驶小车从董家社区出发驶向家中,18时20分许,当由南往北行驶至志中村路段时,因将张某驾驶停靠在路边的二轮电动车撞倒,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乡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安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诊断为:胫腓骨干骨折等多处受伤,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误工18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取内固定物医疗费用预计在12000元左右。李某驾驶的小车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最终,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张某将李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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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经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各项损失35900元,张某赔付李某各项损失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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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因大多数商业保险合同中将酒驾作为免责事由,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商业保险将依约免责不予赔偿。但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及时得到治疗和赔偿,国家设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交强险是国家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利益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虽然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引发事故的行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但受害人是无辜的,因此驾驶人的行为不能成为交强险免赔的理由。

该案中,李某虽酒驾引发交通事故,交强险的承保公司亦需依法对第三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向侵权人李某追偿,最终赔偿责任还是由酒驾的李某予以承担。这样不仅让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治疗和赔偿,还让肇事者责任自负。

法官提醒

酒驾害人害已,每位公民都应做拒绝酒驾的倡导者、宣传者和践行者。呼吁广大群众要以案为鉴,牢固树立安全驾驶意识,树立法律底线思维,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加强自我约束,摒弃侥幸心理,拒绝酒驾,安全出行,时刻紧绷“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根弦,切莫因一时侥幸而后悔终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