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安追回文物6800余件!
湖南
湖南 > 新闻资讯 > 正文

湖南公安追回文物6800余件!

近日,浏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追回涉案青铜器皿、陶罐等珍贵文物6件,银圆、铜币等普通文物6800余件,打掉一个流窜湘、赣、苏三省的犯罪团伙。

图片

现查明:2019年以来,嫌疑人王某、周某、林某、陈某等人流窜至湘、赣、苏等省份,在山间地头使用工具探测古墓葬及文化遗址,盗挖文物后进行倒卖。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图片

警官提醒: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如广大群众在生产过程或者劳作的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千万不能随意处置,要第一时间告知文物部门和警方。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都是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严厉予以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