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24年7月8日,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对长沙市芙蓉区鑫都惠百货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彭某、刘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违法案件线索移交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2024年7月12日,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024年8月13日,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1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