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一男子酒后袭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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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一男子酒后袭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近日,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黄沙湾派出所民警在清查某场所时发现一男子,浑身酒气,行为举止随时可能失控。

民警询问男子身份信息,该男子不但不配合,还借着酒劲出口辱骂威胁民警,故意将民警手机摔碎,并采用嘴咬、殴打等暴力手段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将民警警服撕烂,身体抓伤。民警当即决定对其进行强制传唤。

目前,该男子因涉嫌袭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人民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配合人民警察的正常执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支持民警开展执法执勤活动。对于辱警、袭警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始终坚持“零容忍”,坚决依法打击严厉惩处,全力维护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

什么是袭警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袭警罪)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袭警包括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手段,对人民警察的人身进行攻击;或者使用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设备,对人民警察的人身进行攻击等情形。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履职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酒后犯法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应当承担。人的个体酒量差异较大,有些人酒量惊人,喝酒如灌凉白开,有些人则是“一杯就倒”,导致醉酒程度难以判断,酒后自我控制能力无法用一个科学客观的标准去统一鉴定。因此,如果醉酒成为免责、减责的理由,则不可避免存在有心人士故意让自己陷入“醉酒”状态去实施犯罪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即具备相应刑事责任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对醉酒行为后果也应有充分的预见性,因此,应当对自己的酒后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醉酒人员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吗?

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几类人群有: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聋哑人、盲人、精神病人。

注意:不包含醉酒人员。

酒后行为还要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