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身为政府旗下建筑公司的总经理,于是将哥哥从小县城拉到内蒙鄂尔多斯市也从事与建筑相关的行业,很快,在弟弟的全盘照顾下,哥哥的企业有了发展,接下来,哥哥的企业与合伙人分家、企业去政府办理土地使用证等各种手续时,大都由弟弟出面,很多手续还是弟弟代哥哥签字,这些,弟弟都觉得自己应该做的,哥哥在心里也十分感谢这弟弟的各方面照顾。一晃二十几年过去了,原来荒郊也变成了城区,原来土地也增值的几十倍,要动迁了,动迁补偿近2000万,于是,这对亲兄弟反目成仇了,弟弟认为当初给哥哥办理的一些手续时他全签的自己名字,这地块就属于他的了,而哥哥则认为,企业地地道道是自己的,那些签字只是弟弟代替他而已,于是,面临拆迁,哥哥没有得到补偿款不肯退让,结果还是被强行拆除了。
今天的故事不讲被强迁的是与非,而只讲这企业从诞生到拆迁,弟弟和哥哥都做了些什么事,企业到底应该是谁的。
弟弟好心拉哥哥进城发展
现在大名鼎鼎的鄂尔多斯市,在2001年以前,还叫伊克昭盟,鄂尔多斯只是盟所在地。
(李济元签字的预制板场违法占地罚款单 )
哥哥叫李济元,弟弟叫李根元。1996年时,弟弟便任伊克昭盟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本事大,人脉广,于是便将还在县城准格尔旗的哥哥拉到了市里,并安排在自己当经理的公司下属的一个预制板厂当工人。
机会来了,进厂的第二年,这个预制板厂原承包人退出了,于是弟弟出面让哥哥和另外一个人共同承包下来这个厂,8万元的承包费,两人每人出5万,余下2万做流动资金,哥哥手里没钱,弟弟将这钱给垫上了。
厂子很快投入运营,效益也很好,不久,哥哥便用厂子的产品还上了弟弟垫资的5万元承包费。
企业扩大两承包人分家
1998年,哥哥与原来的承包人分家了,原因是企业效益越来越好,原来的企业已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于是,在原来厂区内又新建了一个厂,老厂归原来的承包人,还是弟弟李根元任经理的伊克昭盟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所属,而新厂与这家公司没了一点关系,为单独的法人单位,法人便是哥哥李济元。但由于建厂时还是两人合作期间,所以李济元拿出68万元给了合伙人,从此,两人再无一点关系。
李济元告诉北极海新闻,就在这一年年底,企业要与政府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因弟弟当老总多年,经商经验和各种关系都比他强太多,而他经商年限短没什么经验,对弟弟很信任,所以这征用土地的许多手续署名就没有特别在意,基本都是由弟弟代签,于是,从此留下了“祸根”。
遭遇强迁是弟弟暗地里得了补偿费?
在接受北极海新闻采访时,李济元始终说,弟弟自始至终未参与厂里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未获得他厂里的利润分配。但是,与合伙人分家时,双方还是落下一些矛盾,此人去政府告他这新建的厂子没有土地证等相关手续,厂子被勒令停工了。
此时的哥哥又想到了弟弟,弟弟说他想办法办土地使用证,于是弟弟先找人办了《关于办理转制企业土地有偿转让手续的函》,后找土地局盖章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在办理过程中,都是弟弟代哥哥签的字。
(李济元签字的与村委会签订的征地协议 )
一切全办妥,身为哥哥的李济元一点也没有在意。十几年时间很快就过去了,原来的预制板厂变成了一个建材市场,原来的厂房也成为60余门市出租给了商户,兄弟两人也相安无事,谁也没提及这厂子到底应该属于谁的问题。
2011年,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蒙公司)看上了这块地,委托鄂尔多斯市宏伟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李济元的兴旺构件厂房地产拆迁价格进行了评估,评定地面建筑物价格为人民币8333058元,由于鄂尔多斯经济危机被迫搁浅。
(李根元在动迁告知函上签的字)
去年,兴蒙公司再次商议拆迁补偿问题,哥哥李济元与政府及对方商谈多次,连评估报告也都是李济元签的字,但双方就价格问题没有谈妥。
李济元觉得,只要他没有在动迁协议上签字,没有领到补偿款,这厂子,还是他的,可是,就在上个月,厂子突然被强迁了,他去阻拦,还被当地警方给拘留了5天,说他阻碍正常施工,来强迁者还说他们公司早就付了补偿款。
李济元说,如果有人领了补偿款,那只能是弟弟李根元指使别人或自己领了。但是,当面对北极海新闻时,李根元不承认此事,而这家房产公司也闭口不谈此事。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栏目律师观点:
辽宁知泰律师事务所于知渊律师认为,亲兄弟之间的事,大都属于“家族纠纷”,很多事难说谁是谁非,最好去当地法院来断个清白。
本案应该弄清楚一些基本的事实。首先,动迁土地的性质是否为国有土地?其次,确认是否已经有人领取了动迁补偿款?如果已经领取了补偿款,是谁领取了补偿款?是不是弟弟领取了动迁补偿款?这几个事实需要厘清。
如果该土地为国有土地,且在没有人支付动迁补偿款的情况下即进行动迁,则相关动迁部门有可能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确实有人领取了补偿款,则要看领取补偿款的主体是否有权领取,具体地说,只有享有动迁补偿款的权利主体本人或者其授权人才有权领取该补偿款,其他人领取补偿款将构成对合法权利主体权益的侵害。(通讯员:杨林 记者: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