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如何更好管理实验动物?湖南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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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如何更好管理实验动物?湖南公开征求意见

如何更加规范实验动物管理?湖南请你提建议!7月4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反馈日期截至7月26日。

《管理条例》强调,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实验动物福利,善待实验动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倡导减少、替代使用实验动物和优化动物实验方法。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伦理审查、风险评估、违规处理等制度,对涉及实验动物的活动开展独立、公正、科学的伦理审查和监督。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管理条例》明确,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许可证。 实验动物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管理条例》指出,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实验动物提供适宜的环境,按照相应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配备实验动物环境设施,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 不同品种、品系、质量等级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应当在相应环境条件下分开饲养。

在对于废弃物的处理方面,《管理条例》也是作出了明确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实验动物尸体、组织器官和其他废弃物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类进行无害化处理。实验动物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和可追溯。 禁止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及其组织器官流入市场。

明确处罚标准,《管理条例》明确无许可证处罚,未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过期,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如果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或者组织器官流入市场的,《管理条例》特别提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吊销实验动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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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记者邓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