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转账给继子女,是借贷还是赠与?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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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转账给继子女,是借贷还是赠与?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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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随父母重新组建家庭

因生活所需

继父母与继子女必定会有金钱往来

一旦发生纠纷

双方均会计较金钱是否应该归还

那么,继父母转账给继子女

到底算借贷,还是赠与呢?

请看今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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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与第一任丈夫离婚后带着女儿B某一起生活。2015年3月,A某与第二任丈夫C某结婚。因双方感情不和,2022年5月,经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决,A某与C某离婚。

2018年4 月,C某因脑部疾病住院后听力及语言能力受损,经鉴定构成二级残疾。自2019年起,C某多次以其曾向B某转账、对其尽过抚养义务为由将A某、B某诉至法院,要求A某履行扶养义务、B某履行赡养义务。

2020年4月,C某对B某提起赡养费纠纷,安乡县人民法院认定C某与A某结婚时B某已年满二十周岁,C某对其不存在抚养义务,且C某向B某所转资金来源于A某,据此驳回了C某的诉讼请求。

之后,C某向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监督申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及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复查申请,均被驳回。现C某再次起诉,主张向B某转账均为借款,要求B某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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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前,该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该案中,C某向B某所转资金大部分来源于A某,得到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且C某曾以案涉款项及同一事实提起赡养费纠纷,足以说明C某向B某转账时并非出于向B某借款、希望B某积极偿还的心理意图,而系经A某指示代其向B某转账。即使C某转账金额与A某指示代转账金额不能完全持平,也仅能认定为C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继子女生活中的赠与

因C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故该院认为C某与B某之间未建立起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最终判决驳回C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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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并不当然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成为父母子女关系的前提是有抚养关系。如果没有抚养关系,则双方不成立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应的权利义务也就不存在了。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向继子女转账,法院应综合资金来源、转账意图、金额大小、是否期待收回款项等因素综合考虑,而认定转账性质。根据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证据必须达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标准”,但家人之间转款很少有留存证据能证明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的。因此,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涉及大额款项往来,应保有相关证据以免引发争议。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