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介入的一起土地征收补偿款民事监督执行案进入尾声。申请执行人曹女士在拿到了她和儿子被拖欠的28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后,向承办检察官送来了锦旗。

曹女士是一名外嫁女,离婚后她与儿子的户口迁回原籍长沙县某镇某村。2018年2月,当地村民组召开土地征收费分配方案代表大会,约定已迁出的外嫁女户口或招郎户口,无论是否离婚后迁回,都不得参与组集体资产分配。在与该村民组负责人多次交涉无果后,曹女士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0年3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曹女士及其儿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023年4月,曹女士以该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该村民组支付曹女士土地补偿款33.3万元。然而判决书生效后,村组未按期履行执行义务。法院调查发现,该村管账户暂无可执行的资产,并于12月3日裁定终结执行。
“曹女士因不服法院作出的终结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监督。我们经过审查卷宗,调查核实,查明该村的村管账户有可供执行的资金,且并不与该组组账上预留的五保户资金冲突,因此认定该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我们将可供执行线索提交给执行法院并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恢复执行。”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杨荣华说。

办案检察官与法院、镇政府、村组负责人多次进行深入沟通,协调土地征收补偿款执行问题。截至目前,曹女士及其孩子的土地补偿费已执行到位合计28万元,对剩余的5万余元,检察院将继续进行执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