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要求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及电梯安全员,长沙一公司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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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及电梯安全员,长沙一公司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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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市监处罚〔2024〕Q284号

当事人:长沙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50601091T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德馨园A区0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琼冰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1月10日,本局对德馨园小区电梯维保一事进行核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

2023年11月13日,本局依法立案。

经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负责德馨园小区物业服务,是德馨园小区电梯使用单位。当事人未按照要求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及电梯安全员。

2023年11月22日,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已任命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刘琼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经营资质。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及所附《德馨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证明当事人为德馨园小区电梯使用单位,未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及电梯安全员。

3.《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市监责改〔2023〕38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长市监特令〔2023〕第172号)及整改资料,证明当事人未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及电梯安全员,当事人予以整改。

4.案件来源登记表及所附资料,证明线索来源。

以上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证据来源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决定采纳。

本局于2023年1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市监罚告〔2023〕28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对证据发表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的规定,构成未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本案办理期间已依法改正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