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1月5日,指尖客户端刊发了《内蒙古通辽律协原会长李永先因诈骗、行贿等罪获刑14年,此前曾因被媒体曝光“一天购房41套”备受关注》的报道。
随着这篇报道,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公司(下称“意隆煤业”)法人代表耿树明似乎看到了希望,近日,他向指尖客户端投诉称,困扰自己公司十多年的“葫芦案”也是在李永先的运作下,迟迟未能解决。
1月23日,案件另一方宝兴煤矿的负责人在接受指尖客户端采访时,也发出了“相信法律”的声音。


△意隆煤业矿区(当事人供图)
不知情的情况下遭遇调解,检察院介入监督
据耿树明介绍,意隆煤业是通辽市的一家知名民营煤矿企业。2006年12月,意隆煤业与宝兴煤矿签订协议,约定后者借款3000万元给意隆煤业。意隆煤业划出625万吨的地质储量开采区由宝兴煤矿开采,双方按2:8分享利润。至2010年,宝兴煤矿已开采煤炭约212万吨。其间,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宝兴煤矿将其在划定开采区剩余的413万吨煤炭开采权及经营管理,一次性承包给意隆煤业。意隆煤业则按每吨30元的价格,向宝兴煤矿缴纳承包费,总计1.239亿元。
2010年6月起,因煤炭价格持续下滑,加之双方对自治区新加征的每吨8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谁承担产生争议,意隆煤业未如约向宝兴煤矿支付承包费。
2011年,宝兴煤矿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通辽中院”)提起诉讼。耿树明称,当年11月11日,意隆煤业的代理律师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通辽中院作出的(2011)通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下称“71号调解书”)上代表意隆煤业签了字,同意意隆煤业向宝兴煤矿偿还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31日的承包费3533.5万元。同时约定,自2012年开始,意隆的承包费改为每季度给付619.5万元给宝兴煤矿,违约滞纳金为20%。
2015年3月,通辽市检察院向通辽中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通辽中院的前述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并要求“依法予以纠正”。但通辽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认定上述检察建议理由不成立,裁定“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央视曝光,涉案人落马后案件获再审
代理律师称,诉讼当时,宝兴煤矿的代理人正是李永先,而彼时的李永先因其身份的便利,尽管2006年12月宝兴煤矿已经办理了工商注销,而华兴煤炭是在2007年9月才设立,双方间根本没有在同一时间存续,根本无法实现法律上的合并,但仍然能将不可能运作为可能,宝兴煤矿变成案外人:霍林郭勒华兴煤炭有限公司,而李永先又成了霍林郭勒华兴煤炭有限公司的代理人。
2019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以《七十一号调解书》对这起缠绵多年的诉讼予以了报道,报道证实意隆煤业并未授权代理律师可以“代为调解”。也正是相关报道播出之后,李永先与通辽市个别法官进入了相关部门的视野。2020年3月,乌海市乌达区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李永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1年1月,李永先被开除党籍。2022年4月,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维持了对李永先有期徒刑14年的判决。
在相关判决里,也涉及到了李永先与通辽市法院多名领导和法官存在“勾连”:李永先曾向时任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张国强行贿11万元, 张国强随后在科左后旗法院任书记、院长。2021年2月,张国强被通辽市纪委监委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理;李永先还曾向时任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长、审委会委员宝双越行贿7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供图)
随着事情的发展,2019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作出(2019)内民辖34号民事裁定,指定该案由包头中院再审此案。
法学专家认为“事实认定不清”
2022年11月,包头中院作出(2019)内02民再82号民事判决:撤销通辽中院(2011)通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意隆煤业给付华兴煤炭款项合计1.218亿元。
意隆煤业的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早在最初诉讼发生的五年前,宝兴煤矿就已经注销了,通辽中院在2011年7月立案及11月出具调解书时对于宝兴煤矿的主体资格均未进行任何审查,直接使得已注销长达五年之久、不适格的宝兴煤矿违法进入本案的诉讼活动。”
针对意隆煤业屡屡提及的华兴主体资格问题,包头中院审理认为:霍林郭勒市国税局于 2016 年1月12 日出具书面说明,证明宝兴煤矿在霍林郭勒市国税局属正常纳税,纳税期为2007年至2014年,于2014年9月27日注销。因通煤整字[2006]6 号文件中明确华兴公司是由华通煤矿、宝兴煤矿与满都拉煤矿二采区整合而成,因此宝兴煤矿的后续权利义务应由华兴公司承继。宝兴煤矿与华兴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对此,意隆煤业代理律师表示:“通过工商查询发现霍林郭勒市满都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的状态为存续,在自然资源部的网站查询发现,满都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持有采矿证,所谓整合很难成立。”
2023年8月9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等三位专家就该案作出法律论证意见:包头中院上述判决未能依法查清华兴公司是否承继宝兴煤矿的权利义务、宝兴煤矿与意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等,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
论证意见还指出:包头中院判决未能区分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致使宝兴煤矿主体资格认定有误;未以整体交易为出发点,致使基础法律关系认定有误,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
1月23日,宝兴煤矿的负责人在接受指尖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并不是声音大的就代表有理,这个案子其实很清楚,我们是合理合法的进行诉讼,相信法律。”
目前,双方都在等待二审判决。
指尖客户端高级记者 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