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升级!冻饿、骚扰等均属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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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升级!冻饿、骚扰等均属家暴!

家庭和谐则社会安定

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

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家庭和睦对于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以及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隐蔽而多发的家庭暴力为本该幸福和谐的家庭蒙上了一层阴影。

《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这部电视剧,

有没有在你的心里留下阴影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充分展示了我国法律对于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并首次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此外,即将于 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是在总结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为当事人申请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了更加明确充分的指引。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的保障家庭成员免遭家庭暴力侵害的强制性措施。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需要说明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本身具有程序上的独立性,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也即是说,即使家暴受害人没有提起离婚诉讼,也不影响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此外,依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

1

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

2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3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可以代为申请;

4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也即是说,若前述人员共同生活,其中一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管辖法院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诉讼费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15号)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不收取诉讼费用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基本要求

1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一般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联系方式等);

2

有具体的请求(比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家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3

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比如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证明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录音录像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材料准备

1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模板如下)

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信息(如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等);

3

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前述相关证据包括:

当事人的陈述;

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伤情鉴定意见;

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理过程

1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2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3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含的强制措施

1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

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5

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限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

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2

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他常见问题

1

被申请人认可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即是说,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申请人有过错(如出轨)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阻碍因素。

2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不能仅凭人民法院出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证明家庭暴力的发生。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其他在案证据认定家庭暴力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