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湖南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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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湖南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

原标题:湖南发布通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

1 月 5 日,记者从湖南省政府网站获知,为进一步明确责任,提升全省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应符合村庄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规避易发生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段和地下采空区等区域,坚持科学选址。农村住房设计图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力量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因地制宜编制设计图集,免费供村民选用,并向建房村民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推广设计图集。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建房村民选择设计图。

《通知》强调,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开展新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实地抽查工作,每年对辖区新建农村住房随机抽查不得少于当年新建农村住房总量的 20%,集中抽查不少于两次;对违法违规施工的单位或乡村建设工匠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 " 六到场 " 制度(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并建立巡查和到场台账备查;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网上举报等多种渠道,及时受理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村民委员会每周要对新建农村住房过程中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通知》明确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用地和规划核实证明。建房村民收到核实证明后,负责组织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对其房屋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帮助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 15 日内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并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通知》明确,改扩建的农村住房应为已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旧房主体没有全部拆除的房屋,安全鉴定为 C、D 级的不得进行改扩建;农村住房拟用作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有关经营项目需经许可的,应按规定办理许可审批,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住房应进行质量安全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未通过质量安全鉴定的农村住房擅自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格执行 " 一户一宅 " 制度,除相关部门明确认定需要保护的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以及名人故居、革命旧址外,其他所有危旧房、废弃棚舍等废弃建构筑物应全部纳入 " 空心房 " 整治范围。

《通知》要求,省住建厅要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师资的培训,市县级住建部门要培养乡村建设工匠。通过开展试点示范,探索成立劳务公司,将乡村建设工匠纳入统一规范管理,确保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

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工作责任清单一并印发,分级分层明确了地方政府、住建部门、村民委员会及乡村建设工匠等责任主体的工作职责和内容。

潇湘晨报记者王茶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