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某之烤肉”和“某子烤肉”傻傻分不清楚,湖南这家网红烤肉店把侵权者告了!法院这样判
本报讯 对于居住在岳阳的吃货筒子们来说,湘式烤肉并不陌生。

在享受舌尖上美食的同时细心的小伙伴们应该会发现同类主题餐厅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有时甚至会给人近乎 " 双生 " 的错觉
近日岳阳中院就受理了" 某子烤肉 " 与 " 某之烤肉 " 侵害商标权纠纷的上诉案件。10 月 29 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对此案进行了通报。
基本案情
某子餐饮公司成立于 2016 年,2017 年取得 " 某子烤肉 " 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使用领域包括餐厅、饭店和餐馆等。经过发展,某子烤肉成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餐饮品牌。
岳阳某烤肉店于 2017 年初加盟某子烤肉品牌,经营半年后主动停止向某子烤肉采购原材料,合作一年届满后,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招牌、餐具、菜单、服饰等产品标识改为相似度极高的 " 某之烤肉 " 的商标标识,并在店内使用了与 " 某子烤肉 " 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标识。
得知这一情况,某子餐饮公司将岳阳某之烤肉店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审理经过
某之烤肉在抗辩中提出,其为某子烤肉加盟商,且现已对 " 某之烤肉 " 的店名进行了更改,故不构成侵权。
岳阳楼区法院一审审理查明,所指加盟在该店实际使用 " 某之烤肉 " 前便已终止,某之烤肉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使用行为已获得对方授权,且其曾系加盟商,对某子烤肉商标系明知,故某之烤肉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行为构成了侵权。
审理期间,某子烤肉对于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等事实等均未举证证明。
岳阳楼区法院审理认为,某子烤肉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某之烤肉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别相同。某之烤肉在其加盟期限届满后,仍在其经营场所外部及内部装饰、服务号牌、餐具等显著位置,使用与 " 某子烤肉 " 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在门店墙壁上写有 " 某子烤肉 " 文字标识,造成消费者认识混淆。
审理结果
综上,岳阳楼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某子烤肉被侵害的注册商标知名度、某之烤肉门店的经营规模大小与使用商标时长,参考某子烤肉加盟费标准,依法酌情判决:" 某之烤肉 " 立即停止侵害 " 某子烤肉 " 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某之烤肉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合议庭认真细致进行释法说理、组织调解。近日,某之烤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潇湘晨报综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道